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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动态

2008年2月
第二十九期             总第29期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           文明执法 严格执法 规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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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爱心款捐助贫困娃

1  “谢谢城管叔叔给我们的帮助,我作为受捐助的学生代表在这里向叔叔们保证,暂时的困难难不倒我们,我们会以最优异的成绩来回报老师、城管叔叔和整个社会。”开学的第一天,三井中心小学学生代表陈健用这样简单朴实的话语感动了在场的所有人。

  这是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自2006年9月以来第四次对三井中心小学和新北区国英小学的贫困生进行资助了。活动由大队团支部发起倡议,大队全体成员积极响应和参加,仅仅用了半天时间就募集到了所需的助学金。2008年2月18日是我市小学开学的第一天,副大队长金忠、团支部书记张旭和组织委员陆鸣就亲手把这些助学金交到了两所小学的贫困学生手中。三井小学还组织了学生代表进行了简短的发言,于是就出现了以上那纯朴而又让人欣慰的话语。

  本次募捐助学活动共筹得捐款5000元,其中捐助三井中心小学和新北区国英小学贫困生3000元,余下部分将于晚些时候捐助春江镇的新华实验小学的贫困学生。

城管人员齐上阵 铲雪除冰便行人

  新年伊始,由于连日的低温,一月底的连续暴雪到现在仍是没有融化。特别是富都商贸饭店一带,周边高楼林立阳光始终都被遮挡,人行道上的积雪持续冰冻随时给过往的行人带来安全隐患。

  新北城管大队大队长金建平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 2月13日上午,长假后刚一上班,便和副大队长金忠一起带领队员们再次紧张的投入到铲雪除冰中。

  冰情就是号令,一下车,金建平、金忠就拿起铁锹和队员们一起热火朝天的干了起来。你一锹我一锹,大家挥舞着铁锹不停的除冰,脚下的皮鞋早已湿透,部分队员由于节日值班期间已连续数日铲雪,手上磨出了血泡,但仍是热情高涨。当好不容易凿下一块大冰块铁锹却丝毫无法翘动时,大队长金建平更是用自己的双手将其推到路边的池塘里。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忙碌,人行道终于恢复了畅通。

  此举受到过往行人的高度称赞。大家都说:“如果每个地方都有这样共产党干部为群众排忧解难,那还有什么困难是解决不了的。”金建平大队长憨厚的笑道:“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这是我们城管人应该做的。”
 

整治占道经营 确保交通畅通

  一些无证流动卖早点的摊贩,利用城管工作者忙着参加全民抗雪灾,精力无法集中到城市管理工作上的机会,钻起了空子,在新北区主干道的道口、路边开始打起 “游击战”,使得本来就因为雪灾而拥挤不堪的道路更加拥挤,为此广大市民及司机怨声载道。

  针对这一特殊情况,我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于2008年2月4日凌晨5:00,会同城管公安、交警、三井街道城管办,对上述地点进行了专项整治。共出动人员37人,警车2辆,执法车辆6辆,查处了无证流动摊贩7处。共先行证据登记保存人力三轮车7辆、保温桶1只,煤炉5只,铁锅7只,并将对此次查处摊贩进行依法处理。

  今后的工作中,我大队将采取宣传教育、集中整治和定点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对此类流动摊贩进行管理,以达到城市长效管理的要求。

  学习园地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对事实比较复杂或者情节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

  (一)、一般程序适用的条件

  一般程序是适用较为普遍的行政处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程序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 责令停产停业。
  4.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5. 行政拘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一般程序适用的内容

  1. 受理立案。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后,案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负责该案件的管辖。承办人员应制作案卷,详细记载违法当事人的情况,确立案件材料来源、违法事实以及发生的时间与地点、已有的相应证据及有关材料、确立案件的法律依据和经办人的初步意见等。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即标志着行政处罚案件的正式成立。
  2.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只有经过大量的客观、全面、公正的调查工作,才有可能查明违法事实。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接受调查时,应当如实回答,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字。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经批准也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3. 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不遵守告知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并且,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也不能成立。
  5.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当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及具体情况,给予当事人相应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不存在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经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最后裁定。
  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布后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主办: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渭河路1号      受理电话:0519-8515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