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
第三十七期 总第37期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 文明执法 严格执法 规范执法
※※※※※※※※※※※※※※※※※※※※※※※※※※※※※※※※※※※※※※※※※※※※※※※※※※※※※
※※※※※※※※※※※※※※※※※※※※※※※※※※※※※※※※※※※※※※※※※※※※※※※※※※※※
篮球队市运会上夺魁
随着2008年常州市第十三届市运会序幕的拉开,各项体育赛事也紧锣密鼓的开展着。
10月24-28日,第十三届市运会职工篮球比赛如期举行,本届职工篮球比赛共有8个代表队参加,各代表队严格遵守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宗旨,在比赛中发扬积极拼抢,奋力拼搏的精神,赛出了水平,赛出了风格。经过5天紧张激烈的角逐,以新北区城管大队执法队员为当家主力组建的新北区代表队以绝对优势一举夺魁。
市运会职工篮球赛上的顺利夺冠,展示了新北人团结一致、积极向上,勇于拼搏的良好精神风貌。
整治乡镇学校周边环境
为进一步保障学校周边环境,近日,新北城管大队孟河中队联合孟河镇安监办对于所在辖区内中小学周边的50余家店外出摊、流动摊贩进行了集中整治。
在小河中心小学附近,执法人员发现了部分“来路不明”的“三无”小包装食品,协助安监办办公人员立即将其没收并责令业主整改。据介绍,这些劣质“问题”小食品通常使用过量的香精、味精、色素,对人体的肝、肾等脏器影响很大,对正在生长发育的儿童危害更大。而在小河中学校门口外围,则查处了多起无照流动经营户,这些零食点卫生状况相当差,而且都是在上下学时段出现,很大程度上堵塞了交通。
此次整治,使得孟河镇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的环境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赢得了广大学生家长和群众的称赞。
服务篇
新北城管大队黄金周八十多人次放弃休息
——新北城管大队延伸服务范围
“十一”黄金周是广大市民出游或访亲、串友的好机会,但是新北城管大队却有八十多人次为了履行好政府和人民赋予自己的神圣职责,保障节日期间城市市容环境而放弃休息,坚守岗位。
作为常州市旅游业开放的标志性景点——中华恐龙园,已经名闻全国,该景点每逢节日总是游客如织,几乎每天都要接待游客四五万人次。要保证好这么多人的出行安全,展现新常州的魅力,恐龙园所在地的新北区政府的几个职能部门,如交巡警大队、城管大队都要为之付出常人无法想象的艰辛。
今年国庆长假前,新北城管大队领导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节日动员,安排节日值班事宜,动员会后,队员们表示非常理解,并且积极报名参加节日值班。大队领导根据报名情况,每天安排5名精英骨干专门来保障节日期间景点的市容环境。于是,整个黄金周期间,恐龙园景区等地,随处可以看到,烈日下城管队员们整齐列队巡查身影;随处可以看到城管队员不厌其烦地为外地来客指路、搀一把小朋友或扶一下老人的身影;随处可以看到城管队员为了保持好进出景区道路畅通,而对小商贩进行耐心疏导的身影;随处可以看到城管队员悄无声息地弯腰捡起游客们经意不经意间留下的食品包装纸或空饮料瓶的身影。
城管队员们放弃了节日休息,付出了辛勤劳动,也换来了丰硕的回报——游客们纷纷投来充满敬意的眼神或者竖起大拇指,对此,城管队员们只是报以憨厚的一笑。
简 讯
2008年10月13日下午两点许,新北区三井街道城管办执法队员一行三人巡逻至华山南路前桥小区附近时,发现整个小区笼罩在刺鼻的浓烟之中,第一反应是有可能附近着火了。经查发现浓烟自华山南路东侧一工地围墙内堆积的废料中不断冒出。城管队员立即进入现场察看火情,发现工地内废料堆有明火,并且已经有部分物品烧成了灰烬,现场浓烟滚滚并且仍有火向四处蔓延。
看到这紧急情况,队长范华鑫立即决定救火。队员们找来树枝进行敲打但是效果不明显。范华鑫同志想到刚才巡查路过华山南路与太湖西路交叉口时看到有辆洒水车在,于是派队员前去与司机说明情况,请求他帮助灭火。洒水车司机了解情况后二话不说立即开车到现场打开水枪隔着墙向仍然冒烟的地方喷水,但是浓烟仍旧不断冒出。队员李双喜向附近的前桥市场借来消防水管,将水管接到洒水车上,扛起水枪不顾浓烟和火苗冲到第一线灭火。
经过将近一个小时的努力终于将火彻底扑灭。烟不再冒出,小区又恢复了晴朗的天空。在居民感激的目光中队员们又踏上了巡查的路途。
学习园地
常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设置户外广告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户外广告,是指: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绿地、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慢、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需要办理规划等其他审批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广告制作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户外广告,具体要求为:
(一)广告画面材料:不得采用易老化、易褪色、易燃、易碎、易爆的材料,限制使用软质材料,提倡使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亚克力等发布广告;布质广告应当使用喷绘技术,选择防雨绸、涤卡、灯箱布以及其它高质量标准的布料。
(二)广告设施材料:应选用铝合金、不锈钢、塑钢等轻质、光亮的制作材料。不宜使用铁皮、铁管等易锈蚀材料。
(三)广告灯光:提倡使用霓虹灯、LED发光二极管,灯箱广告应当使用内置光源,广告外光源应当进行隐蔽装饰。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规定,其设计风格、造型、高度、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对其设置区域的风貌要求;广告用字应当规范准确,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具体设置规定如下:
(一)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
1、人行道单柱立杆式广告:
⑴广告设置所在人行道宽度不小于2米;
⑵立杆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米,且不得大于0.9米;
⑶牌面底部离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4米;
⑷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米; ⑸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3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⑹相邻广告设施设置间距应当大于50米。 2、底座式广告:
⑴广告设置所在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米;
⑵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米,且不得大于0.9米;
⑶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
⑷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3 平方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⑸相邻广告设施设置间距应当大于30米。
3、高杆立柱广告:
城市建成区内除高速公路、城市出入口的道路两侧以外,其他地方不宜设置高杆广告。确需设置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⑴根据所处环境,选择设置双面或三面高杆立柱广告;
⑵牌面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5米,且不得大于18米;
⑶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110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18米,宽度不得大于6米,厚度不得大于0.5米;
⑷相邻广告设施设置间距应当大于800米。
4、工地围挡设置广告:
利用建筑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的,只可结合围墙墙体设置,总高度控制在8米以下。围墙上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下部做实墙基础,高度一般为1—2米;顶部设置挑檐隐蔽灯具。每块广告牌长度不得超过20米,广告牌之间相邻部位应做装饰。
5、依附公交候车亭、电话亭、报亭等设置广告:
⑴广告牌面不得设在亭子的顶部;
⑵应当使用内光源灯箱广告;
⑶每座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7平方米。
(二)依附于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
1、建筑物立面设置广告:
⑴新建建筑物立面广告应当按照经过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设置;
⑵建筑物立面广告高度不得大于8米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面积不得大于所在建筑立面面积的30%;
⑶广告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⑷出挑式广告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3.6米,其出挑的距离应控制在2米内;且同一栋建筑的出挑广告在色彩、底边高度和出挑长度上要保持一致。
2、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
⑴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应与建筑物融为一体,整体垂直拔高,广告的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建筑物顶层四周墙面,不得外露广告设施自身结构;
⑵建筑物高度低于24米(含)时,其屋顶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高度的20%;建筑物高度高于24米时,其屋顶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2%;
⑶坡层顶、层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消防登高面不得设置屋顶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