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
第三十九期 总第39期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 文明执法 严格执法 规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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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大队利用影像资料 查控违章建筑
“城中村”的改造、昂贵的租金、即将拆迁的地段,使新北区河海街道汇丰新村成为了一个违章建筑比较严重的地区。稍有不慎,违章建筑便会像雨后春笋般冒出。
2009年元月初,新北大队城管队员照例巡查,发现汇丰新村五个连在一起住户又造出的违章建筑。此处违章,房屋紧凑、围墙外观相似、外形变化小,队员们的巡查难度加大了,但在队员们的细心巡查分辨下,这五户违章建筑还是被发现了。一开始违建户否认违建,但经过队员们辨认,指出违建部分,违建户才承认。对队员们的查处行动,违章户既愤怒又赞扬。他们没想到,这么微小的改变队员们都能看出。新北大队积极利用科技手段,对河海街道汇丰新村的重点违章建设监控户,进行现场勘察,并进行录像取证。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资料,队员巡查时,就能根据拍摄的录像,更快更有效的查处违章建筑。在证据面前,违章户对于自己的违建行为,只好承认自己的违章行为。
2009年1月20日,新北大队对这五户违章进行了强制拆除。新北大队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也注重执法方式的完善,让队员们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都得到提高,也让老百姓更容易接受。
遗漏垃圾影响市容 城管队员寒夜排扰
1月7日晚上9时10分左右,新北区城市管理指挥平台接到群众举报:通江大道与河海路交叉口有大量生活垃圾遗漏,严重影响了市容和交通。
正在夜巡的城管队员接到指令后立即赶至现场,发现垃圾运输车在运输垃圾时遗漏的垃圾正好撒落在通江大道与河海路交叉口,污染面积有80平方米左右,不仅严重影响了道路整洁,而且影响了交通安全。队员们见状立即使用自备工具,对该路面进行清扫,在隆冬凛冽的寒风中,城管队员们经过30分钟的清扫,使路面重新恢复了整洁,清除了安全隐患。过往的驾驶员和行人对浑身脏兮兮、冻红了双手、额头上沁出汗珠的队员投来了赞许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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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2009年行风监督员
2009年元月12日,新北城管大队召开行风监督员会议,6名分别来自新北区社会事业局、街道、社区以及私企的负责人,正式被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聘为2009年行风监督员。
新北大队教导员季荣兴在会上介绍了新北大队概况、2008年的主要工作及2009年工作思路。行风监督员们对2008年新北区城市管理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诚挚感谢城管大队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和社区、街道城管工作的支持、帮助;他们还对城市长效管理、规范执法、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热议,并且热烈祝贺新北大队荣获2008年江苏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兵单荣誉称号。他们表示一定尽心尽力,做好2009年行风监督员工作,为推动新北城管大队队伍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大队今后由督察部门定期与行风监督员进行沟通,采纳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地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益,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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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园地
常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设置户外广告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户外广告,是指: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绿地、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慢、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 续,需要办理规划等其他审批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广告制作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户外广告,具体要求为:
(一)广告画面材料:不得采用易老化、易褪色、易燃、易碎、易爆的材料,限制使用软质材料,提倡使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亚克力等发布广告;布质广告应当使用喷绘技术,选择防雨绸、涤卡、灯箱布以及其它高质量标准的布料。
(二)广告设施材料:应选用铝合金、不锈钢、塑钢等轻质、光亮的制作材料。不宜使用铁皮、铁管等易锈蚀材料。
(三)广告灯光:提倡使用霓虹灯、LED发光二极管,灯箱广告应当使用内置光源,广告外光源应当进行隐蔽装饰。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规定,其设计风格、造型、高度、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对其设置区域的风貌要求;广告用字应当规范准确,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具体设置规定如下:
(一)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
1、人行道单柱立杆式广告:
⑴广告设置所在人行道宽度不小于2米;
⑵立杆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米,且不得大于0.9米;
⑶牌面底部离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4米;
⑷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米;
⑸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3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⑹相邻广告设施设置间距应当大于50米。
2、底座式广告:
⑴广告设置所在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米;
⑵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米,且不得大于0.9米;
⑶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
⑷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3 平方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⑸相邻广告设施设置间距应当大于30米。
3、高杆立柱广告:
城市建成区内除高速公路、城市出入口的道路两侧以外,其他地方不宜设置高杆广告。确需设置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⑴根据所处环境,选择设置双面或三面高杆立柱广告;
⑵牌面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5米,且不得大于18米;
⑶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110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18米,宽度不得大于6米,厚度不得大于0.5米;
⑷相邻广告设施设置间距应当大于800米。
4、工地围挡设置广告:
利用建筑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的,只可结合围墙墙体设置,总高度控制在8米以下。围墙上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下部做实墙基础,高度一般为1—2米;顶部设置挑檐隐蔽灯具。每块广告牌长度不得超过20米,广告牌之间相邻部位应做装饰。
5、依附公交候车亭、电话亭、报亭等设置广告:
⑴广告牌面不得设在亭子的顶部;
⑵应当使用内光源灯箱广告;
⑶每座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7平方米。
(二)依附于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
1、建筑物立面设置广告:
⑴新建建筑物立面广告应当按照经过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设置;
⑵建筑物立面广告高度不得大于8米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面积不得大于所在建筑立面面积的30%;
⑶广告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⑷出挑式广告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3.6米,其出挑的距离应控制在2米内;且同一栋建筑的出挑广告在色彩、底边高度和出挑长度上要保持一致。
2、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
⑴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应与建筑物融为一体,整体垂直拔高,广告的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建筑物顶层四周墙面,不得外露广告设施自身结构;
⑵建筑物高度低于24米(含)时,其屋顶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高度的20%;建筑物高度高于24米时,其屋顶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2%;
⑶坡层顶、层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消防登高面不得设置屋顶广告。
3、依附于建筑物设置条幅、布幔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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