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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动态

2009年10月
  第四十八期            总第48期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           文明执法 严格执法 规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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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分忧显成效 百姓拥护送锦旗

  国庆节刚过,新北区河海街道阳光花园45、53幢两名业主来到新北城管大队,将绣有“维护法律尊严的使者 为民分忧解难的楷模”的一面锦旗送到季荣兴教导员手中,对新北城管大队在查处违建方面,公平、公正、一心为民的工作作风给予了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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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7年在阳光花园小区内组织大规模违建强制拆除见诸报端以来,新北城管大队对该小区进行了严控管理,执法队员一年365天,每天上、下午都要去阳光花园巡查,力争将违建情况消除在萌芽状态。新北城管大队的严控管理方式,打击了违建者的嚣张气焰,保护了广大业主利益,还给了阳光花园业主们一个真正阳光、有序、美丽的环境。为表达广大业主由衷的感激之情,他们推选了阳光花园45、53幢业主为代表给大队送来了锦旗。对于这份荣誉新北“城管人”备感珍惜,又深知责任重大,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围绕保护百姓利益这个“中心”,对各类违章行为进行坚决查处。

 

组织召开重点工程开工现场会

  10月18日,新北城管大队大队长金建平、副大队长金忠会同市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耿成军及常州传媒中心甲方、乙方运输土方相关负责人就运土过程中的降噪、降尘、保障市容市貌等问题,召开了现场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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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传媒中心大楼是我市重点工程之一,建成后将成为江苏省第二高的建筑楼。此项工程向下开挖最深处达18米,因而土方多、工程量大,工期长(6个月)。在该工地即将开挖土方之际,为保障城市市容市貌,特召开此次现场工作会议。会议中,乙方负责人详细介绍了相关工艺及车辆安排,并表示十二月份是出土外运高峰,期间的运土车辆将多达四、五十辆。

  针对如此密集的车辆运输安排,耿成军副支队长指出必须采取措施降低噪音,如驾驶员禁止在居民区附近按喇叭等,避免对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造成困扰。同时,该工地位于市政府周边,因而对施工现场及周边道路的市容市貌的要求会更高。针对这个特殊情况,金建平大队长指出,必须详细研究施工方案,掌握施工进度,合理安排车辆停放秩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确保市政府周边的市容市貌;并且就如何降低扬尘污染、保障空气质量提出了一条合理建议:定时安排环卫洒水车辆进行喷洒。

  耿成军副支队长强调,各方必须加强定期沟通,相互配合,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常州传媒中心工地开挖土方工程顺利进行。
 


新北城管大队歌咏汇演圆满结束

  10月19日下午,一首首嘹亮的歌曲在人防大楼会议室响起。新北城管大队歌咏汇演在这里拉开帷幕。

  10位参加汇演的同志个个精神抖擞,通过几个星期的勤学苦练和参赛时饱满的热情,他们在汇演中都发挥较好的水平。特别是教导员季荣兴,他不但在执法一线身先士卒,在演唱台上更是豪情万丈,一首《滚滚长江东逝水》,中音浑厚,高音激昂,仿佛将那个时期的历史画卷呈现在我们的面前。来自常州、苏州的两位音乐老师及一位民间音乐爱好者作为特约评委,对此次汇演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并情不自禁地上台为大家献唱了各自的拿手好戏,博得了满堂喝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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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参赛选手们的精彩演绎下,各式曲调或温婉柔美,或慷慨激昂,引起了观众的共鸣,台上台下互动不断,现场高潮迭起,张扬着新北城管大队无限的活力,一个朝气蓬勃、训练有素的集体再次展现在了观众们前面。

 

 

 

 

清除路面混凝土 保障人居环境

  10月9日晚8点10分,新北城管大队执法队员张俊、杨健、岳超、陈诚对河海路与通江路交叉口遗撒的混凝土及时进行清理,保障市容市貌和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

  新北城管执法队员在夜间巡查时,发现河海路与通江路交叉口的路面上有混凝土材料车遗撒的大片混凝土,长达十几米的混凝土严重影响了路面整洁。经现场查看后发现,违章混凝土车辆已不知去向。作为新北区的两条主干道,通江路、河海路上来往车辆和行人一直比较多,同时此时也正是附近小区居民饭后散步休闲的时段,执法队员们纷纷意识到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恢复路面的干净整洁,给居民一个良好的休闲环境。一名队员指挥交通,提醒过往车辆注意避让,其余三名队员拿起扫帚开始清扫路面上的混凝土;同时也及时联系了洒水车辆进行了冲洗,防止粉尘造成环境污染。
10  由于混凝土已经凝固,执法队员在没铲除工具的情况下,只能用笤帚一点一点的清扫,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奋斗,才将路面恢复整洁,此时执法队员已个个汗流浃背,但是他们并没有立刻休息,而是根据现场的拍照取证材料,开始查找违章车辆及相关当事人,防止再次出现此类违章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市容市貌和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
 

 

 

 

 

学习园地

行政执法中违法行为个数的认定和法律法规的选择适用

  2009年1月5日,浙江省某市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汽车美容店在市区占用门前的人行道洗车,且污水乱流,影响环境卫生和行人通行。经查,该汽车美容店未办理任何占道许可手续。执法人员随即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店主立即整改。但该店主并没理会,当日下午依旧在人行道上洗车时被执法人员查获。

  该案件并不复杂,但执法人员在准备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该行为在违法行为个数的认定以及法律法规的选择适用上却产生了分歧;在违法行为个数认定上,有的认为是一个违法行为,有的认为存在二个违法行为:在选择适用法律法规上,有的认为应该适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有的认为应该适用《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有的认为既可以适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也可以适用《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者选一,还有的认为既应该适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同时还应该适用《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者并用。类似的案件我们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如占用道路修车的同时污染了路面,公园里无证经营烧烤的同时破坏了草地等等。如何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以及执法部门的威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追根究底,此类案件的实质就是法学上违法行为个数的认定以及法律法规的选择适用问题。由于行政法上并无“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关论述,故可以借鉴刑法学上“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来分析。凡是能充分满足一个行政违法构件的行为就是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凡是能完整、独立地满足多个行政违法拘件的行为,就论定为多个行政违法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法律上的一个行为,而不是然上的一个行为,它可能由一个自然行为构成,也可能由多个自然行为构成,但是一个自然行为决不可能构成多个行政违法行为,究竟是“一个”还是“多个”违法行为的界定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与法律条款来判断。

  如对于“摩托车无证营运”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它就由“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消极行为和“从事了载客营运”积极作为两个自然行为构成一个违法行为。“随地吐痰”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就由“吐痰”二个自然行为构成一个违法行为。而对于“无证销售假冒名牌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包含了“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消极行为和“从事了销售商品”积极作为的两个自然行为:根据《商标法》包含了“未经名牌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消极行为和“销售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的积极行为的两个自然行为。从表面上看,这一行为同时构成了“无证经营”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两个违法行为,但构成两个违法行为所必须的积极行为要件确是重合的,都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商品”,也就是说,不能完整、独立地满足多个行政违法构件,因此“无证销售假冒名牌商品”的行为是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两个。同理,对于“未经核准运输建筑垃圾同时有遗撒的”就由“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作为行为及“从事了垃圾运输”的积极行为所组成的两个自然行为,和“沿途遗撤”的积极行为一个自然行为构成,两个不同的积极行为要件互不重合,形成了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联系到上面的案例,“占道洗车同时有影响环境卫生的”,也是由“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作为行为及“从事了占道作业”的积极行为两个自然行为,和“污水外流影响环境卫生”的积极行为一个自然行为构成,两个不同的积极行为要件互不重合,形成了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

  确认违法行为的个数后,应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不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即法条竟合违法的情况) ,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前,各个职权执法部门都可以根据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要注意一事不再罚);但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行政处罚的主体只有一个,对法条竟合违法的情况就应根据法律的精神有所选择,而不得随意选择造成混乱,损害法律的尊严。选择适用的一般原则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为主、兼顾“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等规则从一断处。当然,如果数个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牵连违法或吸收违法的情况,则多个违法行为一般应按一个违法行为处罚;如不存在,则应分别进行处罚。

  以本案为例,对未经批准占用人行道的违法行为,《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是对占用城市所有道路的普遍规定,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是对超出门窗作业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适用《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款来处罚。而对于污水外流影响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虽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也有相似的冲洗作业规定,但它针对冲洗损害道路的情形,而不是影响环境卫生,因此明显地应适用《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款来处罚。由于上述两个违法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牵连或吸收违法的情况,因此,应按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行数“罪”并罚。

 

 
主办: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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