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大队(行政执法支队)
  大队职能
  机构设置
  政务公开
  执法公示
  法律法规
  内部管理
  业务学习
  好人好事
  大队简讯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城管动态>> 新北大队执法简报(2007年9月)
 
城管动态

2007年10月
第二十五期             总第25期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           文明执法 严格执法 规范执法

※※※※※※※※※※※※※※※※※※※※※※※※※※※※※※※※※※※※※※※※※※※※※※※※※※※※※
※※※※※※※※※※※※※※※※※※※※※※※※※※※※※※※※※※※※※※※※※※※※※※※※※※※※

简 讯


  为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 “建好咱们的家园 管好我们的城市”动员大会的会议精神,逐步建立新北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十一国庆期间违法建设势头。
  2007年9月中旬开始,我新北行政执法大队积极配合新桥镇政府、建管所、城管办,对新桥镇下属各村委进行违章建设的调查核实,积极对老百姓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劝各违章户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共发放了《停违告知书》80余份。在各村委领导的精心配合下,多数违章户表示愿意整改,并立即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对不予配合的部分违章户,将组织力量分批次进行强制拆除。9月21 日开始,我大队每天派队员配合新桥镇建管所、城管办进行拆违工作的调查取证工作,现场对配合的违章户要求自行拆除并写保证书,对不予配合的则进行了强制拆除,加大拆违的力度。

  为了预防国庆长假期间违章势头的再次“抬头”,新桥镇镇政府、我大队专门成立了巡查拆除小组,负责假日期间违章户的新建违章进行查处。期间共强制拆除46户,建筑面积达5187平方米,并且又受到自行拆除保证书25份。此举痛击了违章户的嚣张气焰,有效的制止违法建筑的进一步蔓延,维护了百姓的合法利益,充分体现了新北区政府治理违法建筑的决心和信心。

简 讯

  为了进一步遏制和解决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问题和改善人居环境,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至上的原则。新北区行政执法大队汇同三井街道城管和防暴警察,共计60余人对位于外环路巢家社区违章搭建,违法建设18户违法建设户于10月29日进行了依法强拆。共强拆面积1020平方米,极大的打击了违法建设的势头和较大的改善了居民的生活环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例学习心得

  2007年4月17日,我常州市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机动中队和规划中队一起集中学习了十余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例。在学习过程中,每个人都阅读了一起案例,每个案例读完后大家结合我们的日常执法进行了探讨。做为一名加入城市管理队伍不久的新队员,这些案例的学习分析使我受益匪浅,同时更感觉到我们执法工作中的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重要性。
  我们的执法范围涉及到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公安交通、市政管理等。不仅执法内容多、任务重,而且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对我们城管执法人员如何依法行政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只有首先熟悉自己所执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才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城管执法的职能,做到切实维护城管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掌握了以法律、法规处理管理中遇到的各种复杂情况,使依法管理,依法执法的观念深入我们的脑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业务和综合执法管理水平。
  在平时执法过程中我们脑中要时时绷紧“依法行政”这根弦,心里时时刻刻不忘“规范执法”这四字。这就要求我们:
  一、我们的执法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树立先取证后决定的执法观念,对每一个具体执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所规定的事实要件为基础,使具体执法行为建立在充分的事实依据上。
  二、我们在作出具体执法行为时,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行政执法的又一准则,城管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都必须于法有据: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合法有效的文件;具体执法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综合执法的行为必须有其它行政机关的合法授权。
  三、我们作出具体执法行为时,必须按照符合一定的时限、顺序、步骤、方式等要求的程序办事,该按简易程序办理的就按简易程序办,该按一般程序办理的就一定要按一般程序办。
  在执法过程中我们还要规范自己的执法形象,在执法过程中文明执法而又不失硬度,这样才能在群众中树立起了威信,有助于更好的完成执法工作。
  当然,再多的心得体验也只是纸上谈兵,我要做的是将这些学习中的心得成果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更好的为我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尽一份力。

学习园地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管理规定

为规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以下简称证据保存)物品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大队依法行政和内部管理工作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证据保存物品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本着安全、准确、高效和各负其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证据保存物品管理工作,确保证据保存物品出入登记全面、管理过程清楚、盘库帐实相符。
二、明确责任
入仓库前,证据保存物品由证据保存行为经办人(中队、错时班)负责管理;入仓库后,证据保存物品由受理中心负责管理;督察股责任划分,对证据保存物品管理工作实施督察和责任追究。
三、管理程序
1、入库程序。(1)对证据保存的物品,证据保存行为经办人应在每件物品上张贴小标签,小标签上的号码应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上的号码相一致;(2)对张贴标签的物品,受理中心全面清楚地进行登记,然后及时入库保存;(3)证据保存行为经办人应对物品登记和入库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负责人在出入库登记单上签名确认。
2、出库程序。(1)相关部门对证据保存物品依法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背面注明处理结果、经办人姓名和处理时间,标注后交付行政相对人到仓库保管员处领回物品;(2)仓库保管员收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后,先对背面标注的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根据单据上载明的内容发还物品,同时收回《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行政相对人对单据上载明的保存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提出异议的,由单据出具部门负责解释;(3)物品发还完毕后,仓库保管员及时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背面注明的经办人或中队内勤在出入库登记单上签名。(4)物品返还当事人时应由当事人在《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发还单》上签名,《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发还单》应随卷装订。
3、监督程序。督察股根据出入库记载的处理结果,对证据保存物品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因流动设摊而被证据保存的物品原则上由受理中心统一处理。证据保存行为经办人根据需要认为该物品需由其自行处理的,经办人可根据本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2、对已被证据保存物品的案件,证据保存行为经办人认为需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经办人应在受理中心处理程序开始前预先将具体案情及处理意见通报受理中心。对证据保存行为经办人提出的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受理中心应积极采纳。
3、不能确认行政相对人的物品(如蔬菜、秤等),入库时证据保存行为经办人应向仓库保管员进行说明,仓库管理员如实进行登记(如菜几篮、秤几把等),证据保存行为经办人对登记情况核对后签名确认。
4、对已被证据保存的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受理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应拍照存档备查,仓库管理员将处理情况在出入库登记单上做好相应记录,受理中心主任签名进行确认。
五、几点要求
1、各中队要积极配合受理中心做好证据保存物品全部、安全入库工作。
2、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背面签名的应为中队负责人,其他人签名无效。
 3、对已采取证据保存措施但未张贴标签的物品,受理中心不予登记、不予入库保存。
4、对物品采取证据保存措施后,经办人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出据《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填写单据时要认真核对证据保存物品的名称、数量,确保内容详细准确。受理中心收到行政相对人出示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后启动处理程序。
5、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大队《考核细则》进行处理。
六、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办: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渭河路1号      受理电话:0519-8515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