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大队(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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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动态

2007年2月
第十七期             总第17期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           文明执法 严格执法 规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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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讯
(拳拳爱心)

  2007年2月13日上午,我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党支部及团支部代表一行5人,在季荣兴教导员的带领下来到罗溪镇丘庄村的两户贫困家庭进行春节扶贫慰问。
  上午9点,慰问团来到了一户百岁老人家,季教详细询问了老人的身体情况以及家中情况,鼓励她的家人树立信心,克服困难,并给他们送上慰问金及慰问品,带去了新春的问候和祝福。老人的耳朵不好,已不能听清我们说什么,但从老人灿烂的笑脸上,我们能体会到在党和政府的关心与温暖下,老人快乐的心情。1
  随后,慰问团来到另一户贫困户家中进行了慰问,将党和政府的真情送到贫困家庭,送到他们的心里去,使贫困家庭真正体会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让贫困群体过上一个祥和、快乐的新春佳节!
 


 

简 讯

  去年,在大队全体成员的共同协助下,我团支部完成了对国英小学、三井小学共八名家庭贫困学生的经济资助,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这些学生的经济压力,给他们创造了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学习成绩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3  在新的学期即将开始之际,我团支部决定继续对这八位学生给予经济资助,发动大队全体成员进行爱心捐款活动。活动于2007年2月26日中午在执法大队会议室展开,大队全体成员纷纷献出自己的爱心,共筹得捐款人民币3000元。整个活动气氛热烈,全体成员都表现得积极踊跃。
  通过此次活动,充分体现了我们执法队伍良好的思想道德风尚和健康的精神面貌。大家都纷纷表示,这个活动不能够流于形式,而是要坚持不懈的继续下去,并动员更多的人加入到这个行列中来。

 

简 讯


  银狗摇尾去,金猪奋蹄来,今天是正月初一,在辞旧迎新的鞭炮声中,我新北区行政执法大队的值班队员照旧走上了街头进行管理工作。大队领导更是以身作则,亲临执法一线监督、指导全区春节城市管理保障工作。
  针对春节期间有较多流动摊贩贩卖烟花、礼品的情况,我大队本着人性化管理的目的,将惠山路两侧道板开放给流动摊贩,供他们摆摊设点。这么做既方便了春节期间走亲访友的市民购买礼品,也方便了我们队员对春节期间摊贩的管理工作,使得我区节日期间秩序井然而又不失热闹。
  在全区的巡查中,我们也发现零星的摊贩,遇到他们,我大队执法队员总会耐心的告知他们允许摆摊的地点,对于一些对新区道路不熟悉的被管理者,我队员主动将其带至惠山路上。我大队的这一举措不仅受到了摊贩们的欢迎,也受到了广大市民的赞扬。

学习园地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对事实比较复杂或者情节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
  (一)、一般程序适用的条件
  一般程序是适用较为普遍的行政处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程序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责令停产停业。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5.行政拘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一般程序适用的内容
  1.受理立案。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后,案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负责该案件的管辖。承办人员应制作案卷,详细记载违法当事人的情况,确立案件材料来源、违法事实以及发生的时间与地点、已有的相应证据及有关材料、确立案件的法律依据和经办人的初步意见等。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即标志着行政处罚案件的正式成立。
  2.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只有经过大量的客观、全面、公正的调查工作,才有可能查明违法事实。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接受调查时,应当如实回答,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字。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经批准也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3.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不遵守告知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并且,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也不能成立。
  5.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当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及具体情况,给予当事人相应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不存在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经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最后裁定。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布后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主办: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渭河路1号      受理电话:0519-8515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