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
第二十二期 总第22期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 文明执法 严格执法 规范执法
※※※※※※※※※※※※※※※※※※※※※※※※※※※※※※※※※※※※※※※※※※※※※※※※※※※※※
※※※※※※※※※※※※※※※※※※※※※※※※※※※※※※※※※※※※※※※※※※※※※※※※※※※※
学好新《办法》 用好新《办法》
2007年7月9日上午,行政执法新北大队利用雨天,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大队领导要求全体队员克服比较严重的工作学习之间的矛盾,认真学习这部新《办法》,做到学好新《办法》,用好新《办法》。
通过学习执法队员普遍认为,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于发挥和提升城市的整体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的《办法》,适应了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弥补了原《办法》覆盖面不够、执法力度不强等缺陷,为有效地遏止未经批准清扫、收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等现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大家一定会从维护广大人民的环境利益,提升城市形象的高度来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办法》的重要意义,提高学习、宣传、执行新《办法》的自觉性。
为小善 展新形象
7月14日19:25分,华灯初上,暴雨降临,天气异常闷热,而此时新北行政执法大队队员商伟红、杨杰、徐云平等人仍在执行巡查任务。当他们巡查至天目山路与城北干道交叉口时,发现马路中央有一堆从运输车上掉下的石料。“小钱赶快停车,马上要下雨了,过往车辆要是撞上石料的话,后果不堪设想,咱们得把石头搬走。”商伟红对司机小钱说。于是车上下来四、五名城管队员就开始抱的抱、抬的抬,其中有块石料太大,三个人合力勉强将其抬起。石料清理完时,队员们的衣服已经汗湿透了。
“没什么,没什么,举手之劳,我们只是做了谁看到了都会去做的一点小事。”夜幕里,浑身湿透了的城管队员商伟红,憨笑着对向他翘大拇指的过往司机及行人说。
搬走路中央的石头确实是件小事,但如果因为路中央的石头酿成车祸,那又将会是什么样的事呢?常言道:修善三年,为恶一朝。城管队员们的这一小小善举,是他们良好形象的真实写照!
联动机制 再显奇效
连日大雨,给人们的出行、生活等带来诸多不便。流动摊贩却不亦乐乎,因为近几天城管队员好像是被大(暴)雨堵在队里出不来管不了他们。部分居民此时又不顾消费安全隐患,为图个方便,与小商小贩你情我愿,自由买卖在这种背景下开始了。于是居民小区、城郊结合部都成了自由市场,流动摊贩小发一笔“暴雨财”似乎不成问题了。
然而市容市貌却将遭到极大破坏,这一切全体城管人员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不是他们不想利用雨季好好调整一下前段时间连日奔波带来的身心疲惫,他们是看不得市容市貌遭到破坏。因为他们为创造良好的市容市貌付出了数不清的辛勤劳动和汗水,他们纷纷请战,要求打击取缔阴雨天气带来的这一个个自由市场。
鉴于这一情况,行政执法新北大队领导商量讨论后觉得有必要开展坚决的取缔行动。7月9日我大队汇同河海、三井、龙虎塘三个街道城管科(办)工作人员及城管公安共70余人,对辖区内的流动摊贩进行集中整治。通过7月9日17:00—22:00五个小时的集中整治,我大队共依法取缔了44个流动摊贩(点),开出44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共计暂扣四轮农用车1辆、摩托三轮8辆、电瓶三轮车3辆、人力三轮车11辆、手推车2辆、煤气瓶(灶)7只、电子秤4只、烧烤架2个、杂货8包以及西瓜等水果若干。
“战利品”可谓很丰富,但我们如果进一步思考,应该发现我们的工作目前尚存缺憾。如何在全天候、全气象条件下的进行长效管理,防止这种情况返潮才是以后一个阶段值得探索的问题。
简 讯
2007年7月23日晚8时多,我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新北大队机动中队照常在新区进行巡查时,发现在衡山路与珠江路交叉口处路面有大量黄沙,由于现场灯光昏暗,来往车辆很多,这些黄沙的存在将对车辆尤其是摩托车的行驶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这时已是晚上8点多,想联系环卫工人清扫也已不可能,但这些煤渣如不及时进行处理将严重影响过往市民的人身安全。经过商量,队员们从大队仓库拿来了铲子、扫帚等工具,在中队长陆鸣的带领下对路面进行了清扫,闷热的天气很快让队员们都是汗湿衣衫,扬起的沙尘粘在了大家的衣服上、身上、脸上,但我队员都是全然不顾。很快,路上的黄沙都被清扫干净,望着被消除的隐患,和行人的安全畅通,队员们都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学习园地
-3.gif)
如何执法不违法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决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来进行,而不得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具体地说,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1)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合法,即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受委托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才能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执法行为必须在其法定职权或委托范围内,不得越权;代表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必须是该机关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2)行政执法的内容必须合法,即行政执法机关所实施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都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的。
(3)被执法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4)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拘留、吊销证件等行政处罚,必须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实施罚款,必须出具罚款收据;没收财物,必须制作清单。
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准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力能力或法律法律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在形式上有两个特征:一是证书形式;二是直接规定许可从事的活动。在世界范围内,行政许可都是一种很广泛的法律制度,即许可证制度。 许可是禁止的解除,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赋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