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对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和通知的规定,在新北区范围内大队肩负着:
一、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者设施;
二、行使市政设施、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份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份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份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份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份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份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区城建局委托的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调查取证工作;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