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大队(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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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学习

案例分析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

  案例简介:2003年5月,哈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直属分局对买卖街王某未经批准在其门前乱摆乱放杂物的违章行为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违章事实成立。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以40—200元罚款”的规定,对王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100元的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违章行为。王某当即改正了违章行为。

  当天下午,执法人员再次进行巡视检查时,发现该商家在同一地点再次摆出了同样的占道物品。为了确保整治效果,执法人员决定再次取证,对该商家重新进行行政处罚。但商家拒绝配合,而且就这一执法行为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存有争议。

  案例分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那么该商家的违法行为是否为同一违法行为?我们认为该商家的第一次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应该认定为行为终止,再次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连续行为,不是持续行为,应该进行另案处理,重新进行取证,履行新的法律程序,可以实施行政处罚,不违反“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如果违章行为人对第一次的行政处罚拒绝整改,属持续行为,就不能再次进行处罚,否则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这种你来我改,你走我犯的情况经常出现,如何保证执法的合法性,显得非常重要。所以只要第一次行政处罚后,违章行为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义务,并取得了整改后的证据,再次出现的同样违法行为仍然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

2007年8月2日

 
主办: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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