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占道经营、店外出摊违章行为的处理案例分析
案情:2004年12月24日,丁某在市区某商厦前擅自摆摊设点,城管执法人员发现后,向丁某表明了身份,指出丁某的违法事实,丁某解释说:“我也不知道这里不能摆摊。”执法人员严肃地对丁某说:“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你未经批准擅设摊点,影响了市区重要地段的市容秩序,请你马上纠正,接受处罚。”丁某继续解释说:“我不知道摆摊要经批准,只是因为家里经济困难,就在这里摆摊做点生意,如果是违法,我可以改正。”城管执法人员听完丁某的陈述后,对他说:“鉴于你是初犯,违法行为较轻,又表示能立即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给你警告处罚,希望你不要再擅自摆摊点了。”丁某表示接受,收拾好物品便离开了。
相关法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时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学习心得:占道经营、店外出摊等违法行为一般发生在市区繁华地段和人流量较大的城市街道两侧,因此对城市容貌影响很大,如不严加控制和管理,势必造成市容秩序混乱。丁某擅自摆摊设点,虽为违法行为,但在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时,能够积极配合,迅速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城管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丁某进行口头警告、规劝,并责令纠正,没有进行罚款,体现了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
2008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