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大队(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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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学习

案例---擅自占用道路停放车辆案

  (一)案情介绍

  嘉义中学地处旧区次干道伟业路东侧。为迎接市文明单位创建验收,整顿校内停车秩序。学校在校门口人行道上设置自行车停放点。支付工资请交通协管员看护,并告知师生校内不准停放车辆,今后停车均迁移至校外专设临时停车场,以维护学生校内人身安全。2004年12月1日起全校约800辆自行车、助动车,在校门口1公尺外伟业路东侧人行道一字排开,长达200公尺。伟业路人行道宽2.5公尺,停车占用1.5米,给过路人带来不便。过路人向城管监察举报。

  东区城管监察大队老万、小李承办本案,到达现场正逢放学,人行道上人车拥挤,更多的人只能借助车行道过往,秩序混乱,有碍交通安全。老万马上用摄像机取证,小李出示执法证向学校陆校长了解情况。陆校长认为学校门前本来就有乱停汽车,现在停放自行车后,没有汽车再来停放。学校专人看管,秩序好多了。只是放学集中取车有点挤,平时对行人没影响。伟业路是次干道,一条小路主要是本学校学生使用。选择在校门口停车实在是车多、校园小。学校是义务教育单位,国家没钱,校外面停车学校不收费,反而倒贴看车人员工资,还要防被偷盗,希望城管支持谅解。对《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陆校长均签证认可,只是要求不罚款。“真要罚,也是国家的钱,或者增加学生负担”。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但是没有设定对应罚则。《东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违反规定的,依据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承担代为清除费用,赔偿修复费”,并且可以按照情节轻微、情节一般、情节严重三类,分别给予不同的罚款,但是最高以二万元为限。《东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占用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条第二款:“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况外,临时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的下列路段的申请不予批准:(三)医院,学校,消防单位门前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路段。”老万、小李认为学校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在罚款依据和数额适用时发生争议。

  小李认为按《东海市城市边路桥梁管理条例》认定该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罚款1000元,当场处罚;老万坚持按《东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对号入座罚5000元,用一般程序。至于责令限期改正,共同认可应当补办占路许可证,未办出前不准再停放车辆,学校场地确有困难,应当适当考虑。

  (二)案件评析

  东区城管监察大队2名承办员的查处建议均属错误

  1、法定不得行政许可的绝对禁止行为,不能任意解除在法律程序的行为准则中设定禁止性、限制性、开放性的类别,指导社会活动有序运作。一般情况下前2类行为是自由活动的禁区,其中以禁止性行为管制最为厉害。禁止性、限制性行为的解除、开放,必须具备特定主体资格及其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获得行政许可。一旦资格条件丧失,行政许可失效或者解除,则禁止性限制性行为恢复原态成为禁区。

  值得注意的是在禁止行为中凡被例为绝对禁止性行为的,通常禁止行政许可,不是不需要,而是不能予以行政许可,也即对行政许可设定了禁区。例如《东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情况共有六种,其中之一的第四项就是“设置单位专用的车辆停放点的”。第六条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道路和路段的9种情况,其中之一的第三项是“医院、学校、消防单位门前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路段。”采用绝对禁止任何形式占路的,即使违法办出了行政许可,也归于无效。
本案行政相对人同时存在2种绝对禁止性行为:在学校门口30米处,设置学校专用的车辆停放点,依法不允许办理行政许可。老万、小刘一致责令行政相对人补办占路许可证,不仅是行为误导而且本身就是一种执法违法行为。学校再有困难,困难再大,行政机关无权超越法定禁区乱作为。

  2、法定责任追究首先是社会危害后果的全面剖析定性擅自占路,可供适用的法律资源有3类,行政法规过于原则,难以应对;地方法规以情况轻重程度为界划分轻微、一般、严重,需要较多的主观认知去把握,弹性幅度大,标准不够清晰;市府规章以主干道、次干道具体路段和绝对禁止、限止性行为举例分类,相对清晰,刚性对比,容易识别。基本排除主观情态作用,而且罚款分为50元至500元,500元至5000元,5000元至2万元,与地方法规的上位阶的3类划分完全一致。因此,建议上下位阶法配套引用,具体量罚选用市府规章为宜。

  擅自占路,而且情况又属绝对禁止之列,说明立法的意图是清晰传递严禁发生。一旦发生,社会危害性无疑是最为严重的。行政执法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危,对严重破坏法秩序的行为应当从重从严查处。学校再困难,出路绝对不是违法,并且向绝对禁止行为靠拢。本案学校违法情节应届严重,具体罚款可用下限。

  3、违法行为不能用违法手段处理,以恶制恶违反法治原则

  法治社会是守法前提下的自由,一定的法律关系调整对应的法律行为。合法权益被侵害,唯一的方法是用合法的手段维权,而不是以牙还牙,恶恶相报,用新的另种形式,危害更小或者更大的违法行为反击原有的违法行为,使已被破坏的法律秩序更加混乱无序。学门前被他人乱停车破坏秩序,正确的做法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依靠行政执法的公共职权予以惩罚,而不是利用更大规模集体性的乱、停车去排挤零星、自发的乱停车,在违法的歧途上走得更远。当然,因此必须付出的代价也就更为沉重。

  (三)办案处理

  1、按一般程序依法查处,建议适用上下位法综合定性,用市府规章量罚,处罚款5000元(情节一般的上限或情节严重的下限)。

  2、责令立即撤销非法停车点,恢复道路原态。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

2007年7月17日

 
主办: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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