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有碍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案
(一)案情介绍
迎宾大道为迎接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召开,进入为期10个月的全面大修,某市建筑公司经申请,获准搭建3处8间临时建筑物,用于解决施工堆物和部分民工住宿,为期一年。建筑公司搭建临时建筑所用的材料基本上是拆房弃料,较为简陋,竣工时外观容貌尚可。3个月后,外墙出现破损、污染,屋顶漏水,民工随处拣来破席子、破竹排、旧塑料布堵漏挡风,影响市容观瞻。南区城管监察大队多次检查指正,建筑公司虚心接受,基本不改。2004年7月17日,检查员小沈、小王又查获3处6间经批准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外墙破损,内堆黄沙、石灰浆散落污染周边道路。按照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的全部手续后,依据《东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当即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建筑公司8小时内改正,并按每间建筑物50元处以罚款300元,立即执行。
建筑公司以南区城管监察大队没有书面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没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以及按每间违反市容规定的临时建筑50元罚款计算方式无法可依为由,拒绝签收《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案件评析
南区城管监察大队按间计罚3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可依。
1、行政处罚按量计罚应当严格执行法定标准
行政处罚的量罚一般分为四大类,其一是按行为后果程度(分为轻微、严重、特别严重等);其二是按实际发生量(如每日、每吨、每处、每张、每次、每人等);其三是按特定参照物为基数(如违法所得、道路修复费、工程造价、绿地预算费用、设计、建筑费、养护费、占道费等);其四是泛指违法行为的种类,针对某类违法行为而言,不作计量折算。
《东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设定的处罚,没有法定的程度、数量以及特定参照物基数限定,属于泛指种类。城管监察大队及其监察执法人员不能自行创设计量处罚标准,只可在法定的罚款50元至500元自由裁量幅度中,适当选择最相适宜的处罚款额度。
2、当场处罚不等于当场执行处罚,更不等于直接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对当场处罚的执行,又在第四十七条中作出更严格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补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南区城管监察大队,可以对建筑公司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罚款300元,但不具备《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例外规定条件,必须严格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执行:“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建筑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3、具备当场行政处罚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设置了简易程序,允许当、场处罚,但必须满足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低额罚款(个人50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警告等4个法定要件;同时提示仅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强制性的必须或者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设定了行政机关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为行政相对人对抗行政执法公定力和不停止执行强制权,提供了有效的救济。《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复议法》都未作出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可以免于举证的除外特别规定,由此提醒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有风险。
本案,南区城管监察大队认为已具备当场处罚的充分必要条件,可以自主适用简易程序,省却立案、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笔录,书面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等一般程序必经手续与文书。对建筑公司的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建筑公司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城管监察大队马上面临举证责任倒置的实际风险。
(三)办案处理
1、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述的计罚方式和执行方式。
2、复核建筑公司的申辩,在做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落实证据、事实。
3、告知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应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经主张权益保护。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
2007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