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大队(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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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学习

案例分析---超越门窗、外墙设摊经营案

  (一)案情介绍

  北区城管监察大队东江镇分队监察巡查中接市民投诉,称北京中路218号一带商店存在超越店铺门面,跨门设摊经营情况,影响市容观瞻,要求依法查处。监察员小刘、小赵骑车赶到现场,果然发现有六家商店存在此类现象,只是看见城管监察,纷纷收缩摊位,移人店内,地面清洁。唯有一户未行改正,店主系下肢残疾人宋小姐,从业经营水果,店面十余平方米,一半空置,而超越店面门窗,外墙向外道路扩展设摊面积共计8平方米,且在窗上吊挂柚子、香蕉等串状水果,影响行人通行,但地面清洁无垃圾。小刘、小赵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要求配合监管,收缩摊位。宋小姐以自己有残疾证、行动不便,应特殊照顾为由,不愿整改。并说水果生意就要摊,集中入室没有人来,赚不到钱亏不起,经济条件困难罚不起,况且地面清洁,与环境卫生无碍。
小刘、小赵找到楼上投诉的市民李老太当场制作询问笔录,李老太不愿。小刘、小赵改用录像机拍摄取证,同时征得过路行人毛先生同意配合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宋小姐拒绝签字,并开口辱骂监察队员,引来路人围观,堵塞交通。小刘、小赵制作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宋小姐2小时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五十元。宋小姐指责城管监察欺负残疾人,举报相邻5家同类违法的商店一样跨门营业,“为何手脚快,逃进店里了就不去罚?”坚持要么一齐罚,要么别想罚。

  (二)案件评析

  北区城管监察大队查处本案基本正确。

  1、超越门窗、外墙设摊经营破坏了城市市容管理秩序。

  《东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立法用意是规范市场经营中的市容行为,与环境卫生是否清洁无关,分属2个不同的法律秩序范畴。通俗而言,市容违法行为不脏也可罚,脏了更要罚。宋小姐将环境卫生清洁与确已造成有碍市容市貌管理的违法行为相提并论,言之无理。

  2、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列举了四大类法定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第二款特别阐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重申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相邻5家商店知错就改,在城管监察到达现场时,已迅速自行纠正超越门窗,外墙设摊经营的违法行为,即行恢复所处路段的原有市容市貌,月未对周边环境卫生造成污染损害,没有需要进一步清除的社会危害后果,具备《行政处罚法》的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全部要件,北区城管监察大队的处理不是执法不公,恰恰是秉公文明执法,维护了城管法治的严肃性。

  3、办案查处应当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东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象,都有权利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投诉。”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诉涉嫌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是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有益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正当权利行使,体现了对社会市容环卫事业和公众利益的关注。城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利益,首先是为其保密,不能在公众场合或者投诉举报人不愿采用的方法,公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和举报内容,防止发生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意外情况发生。北区城管监察大队当众查询投诉人李老太的举报情况,其做法欠妥,李老太拒绝后,改向知情行人取证,并征得行人同意,做法正确。

  4、简易程序办案并不排斥使用一般程序的办案方式、手段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因为违法事实确凿,往往采取查处手续从简,不必立案,不必制作现场检查、询问、陈述等笔录以及行政处罚书面事先告知,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减少执法现场的秩序控制风险。但在实践中过于轻信违法事实确凿,疏于取证,采取简易程序处罚后,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举证时常常十分被动。本案在具体执法中进行了适当的补救防范,即采用了一般程序的拍摄录像,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收集、保全手段,然后再作当场处罚,有效防范举证风险,是一种有益的改革尝试,并不违反程序规则。

  (三)办案处理

  1、维持已经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2、向宋小姐宣传法治,要求配合执法,告知并支持其通过行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权利维护权益。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

2007年6月2日

 
主办: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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