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一、简易程序:
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现场调查、收集和固定证据;3、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说明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有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5、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时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执法局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章;《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局留存备案。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必须两日内报所属执法局备案。
二、下列情况,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决定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依法当场决定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执法局,执法局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至指定银行财政罚没收入专户。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
2007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