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其外貌、造型、装饰、色彩应充分体现现代化城市风貌。
已建成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应清洗、粉刷,保持外形完好、整齐、清洁、美观。
第五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上进行户外装修,其材质、造型 、图案,应明快、大方,体现艺术氛围。
第六条临街建筑物应当做到阳台、平台、外走廊无堆放物,窗外无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封闭阳台、安装防盗(门)窗、空调应当规范,保持整齐、美观。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 ,其托架底端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4米,空调落水不得排放在人行道上。经批准设置的遮阳,应整齐统一、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2.4米,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米。遮阳设置不得使用落地支架,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遮阳蓬布应六个月清洗一次,破旧的应及时更新,支架应每年油漆一次,保持常新。
第七条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大型临街商用房底层应逐步采用大幅透景玻璃。
第八条道路两侧建筑物前的分界应当采用下列形式:绿篱、花坛、栅栏 、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围墙的高度不超过1.6米。
第十四条市区主要建筑物、构筑物、桥梁、广场、大型花坛、绿地和沿 街经营单位等,均须设置装饰照明灯,并应按规定时间开闭,以美化城市夜景。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宣传牌、画廊、报廊、橱窗、牌匾、牌楼、霓虹灯 、灯箱、电子显示屏以及商店名称字号、楼房幢号、路名牌、门牌等用字应当规范、工整、醒目,并保持整洁美观,功能完好。
学习心得:城市管理部门要与公安交通部门紧密配合,集中整治占道经营,马路市场等问题,规范车辆行驶和乱停乱放行为,使城区内行人和车辆各行其道,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继续加强城区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管理,对破坏花草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使之得到有效的保护,保证市政公用设施的良好运行。依法规范城市广告,灯箱,牌匾设置,清理沿街花圈店,屠宰卖肉点,统一划定地段经营。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
2009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