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队职能
  机构设置
  政务公开
  执法公示
  廉政教育
  创先争优
  法律法规
  内部管理
  业务学习
  好人好事
  大队简讯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业务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业务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的原则:公开、公平。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营业;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的条件:3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4中情形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简易程序适用的情况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6条)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时效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听证程序的适用及实施听证的程序(7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五、六条
第四十七、八条 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第四十九、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六、七条 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 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

2009年3月19日

 
主办: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渭河路1号      受理电话:0519-8515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