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08年城管局行政执法队伍中层干部培训部份内容)
案例一、2008年3月6日,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收到关于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举报,执法队员到达现场,经调查取证后认定:某施工单位向市城管局申办了《建筑垃圾处置证》,对建筑垃圾的运输路线和倾倒地点作了明确规定,后该施工单位将清运建筑垃圾的业务承包给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某运输单位,并将《建筑垃圾处置证》上载明的相关事项作了具体交代,该运输单位指派个体运输司机于某、周某具体从事运输业务,但于某、周某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就近倾倒在城郊结合部的一处农田。事实查清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就关于如何认定违法行为主体产生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施工单位因管理不善、未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证》规定,导致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发生,因此,应该向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施工单位已依法申办《建筑垃圾处置证》,并向承运人明确交代了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主观上和行为上都没有过错,运输单位的司机擅自改变运输线路并将其倾倒于非指定地点。因此,应该以运输单位为处罚对象。请问:在该案件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谁送达《处罚决定书》?
解析:这是一起如何确定擅自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主体的行政处罚案件。
1、由案情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本案中,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之间的关系,已经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施工单位为委托人(被代理人),运输单位为代理人,施工单位明确口头交代运输单位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证》的规定进行清运即为确定委托代理的权限范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运输单位的工作人员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擅自将建筑垃圾倾倒于农田,且未被施工单位追认,因此由行为人,即运输单位,承担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综上,该案的违法行为主体应该是运输单位。施工单位主观上和行为上都无过错,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对于我们执法过程中,对涉及委托代理关系的违法行为主体的确定具有普遍意义。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
2009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