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违 法 行 为 |
管 理 依 据 |
法 律 责 任 |
处 罚 标 准 |
处 罚 规 定 |
情节 |
单位:元 |
1 |
市容环卫责任人未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
第二次及以上 |
100—500
500—1000 |
2 |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 |
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5平方米以下
5—20平方米
20平方米以上 |
300—1000
1000-2000
2000-3000 |
3 |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
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5平方米以下
5平方米以上 |
100—500
500—1000 |
4 |
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装盛器具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
警告
20—50
50—100
100—200 |
5 |
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占道3平方米以下
占道3平方米以上 |
100—300
300—500 |
6 |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0平方米以下
10—30平方米
30平方米以上 |
500—1000
1000-3000
3000-5000 |
7 |
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 |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代为清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张贴、涂写、刻画5处以下
张贴、涂写、刻画5处以上 |
100—300
300—500 |
8 |
随地乱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及以上 |
20-50
50-100
100-200 |
9 |
乱倒垃圾、粪便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
单位 |
50—100
100-200 |
10 |
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服务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
单位 |
50—100
100-200 |
11 |
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3平方米以下
3平方米以上 |
20-50
50-200 |
15 |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八项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10平方米以下
10—20平方米
20平方米以上 |
500-1000
1000-2000
2000-3000 |
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洗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
第一次
第二次及以上 |
500-1000
1000-3000 |
16 |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
依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17 |
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项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50平方米以下
50—100平方米
100平方米以上 |
500—1000
1000-3000
3000-5000 |
涉及建筑垃圾的依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18 |
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损害的
造成损害的 |
500—1000
1000-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