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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执法公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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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及公安交通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序 号

 

违 法 行 为

 

管 理 依 据

 

法 律 责 任

 

处 罚 标 准

 

处 罚 规 定

 

1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人行道50元/天.平方米;
占用快慢车道100元/天.平方米
挖掘人行道100元/天.平方米
挖掘快慢车道200元/天.平方米

 

2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00元/次

 

3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00元/次

 

4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00元/平方米

 

5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及时停工的,2000元以下
未及时停工的,2000-10000元
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赔偿以外,罚款10000元-20000元

 

6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
10平方米以下  500-1000元
10平方米-30平方米  1000-3000元
30平方米以上  3000-2万元
其他挂浮物:每处50元

 

7

擅自使用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可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及时改正的,1%以下
逾期未改正的,1%-2%

 

8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缺损2处以下,2000元以下
缺损2处以上,2000-10000元
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赔偿以外,罚款10000元-20000元

 

10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缺损2处以下或缺失防围5米以下的,2000元以下
缺损2处以上或缺失防围5米以上,2000-10000元
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赔偿以外,罚款10000元-20000元

 

11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0元/天.平方米

 

12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及时停工的,2000元以下
未及时停工的,2000-10000元
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赔偿以外,罚款10000元-20000元

 

13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上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及时改正的,2000元以下
未及时改正的,2000-10000元
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赔偿以外,罚款10000元-20000元

 

14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0元/天.平方米

 

15

机动车在道路侧石以上的人行道、广场、公共场所等违章行、停车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七项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轿车、小型客车[7座(含)以下]200—600元

轻货、中型客车[8座(含)以上]300—900元

大货(客)车400—1200元

注:以上处罚规定中,除第7、8条外,一次处罚金额超过2万元的,按2万元计。

 

 
主办: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渭河路1号      受理电话:0519-8515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