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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序 号

 

违 法 行 为

 

管 理 依 据

 

法 律 责 任

 

处 罚 标 准

 

处 罚 规 定

 

1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责令改正,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警告
警告后不改正,200-300
第二次及以上,300-500

 

2

施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夜间进行高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工或者再次施工的,可以封存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或者设施。

产生超过45-55分贝噪声的罚款3000-5000
产生超过55分贝以上噪声的罚款5000-10000
拒不停工或者再次施工的罚款10000-30000并封存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或者设施。

 

3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责令改正,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警告
警告后不改正,200-300
第二次及以上,300-500

 

4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或者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限制作业时间,未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责令改正,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警告
警告后不改正,200-300
第二次及以上,300-500

 

5

向城区水体排放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池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视不同情节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5平方米以下,500元以下
5平方米-10平方米,500-2000
10平方米以上,2000-10000

 

6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塑料、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焚烧面积3平方米以下,500元以下
焚烧面积3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500-1000
焚烧面积5平方米以上,1000-20000

 

7

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3平方米以下,50元以下
3平方米以上,50元以上200元以下

注:《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万元的,须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五万元的,须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二十万元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罚款权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主办: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渭河路1号      受理电话:0519-8515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