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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街占道、无固定门店、在公共场所、居民区和市场外围随意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流动经营,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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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六条(修改) |
责令其申领营业执照,并可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所列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
个体经营的, 500元以下;
私营企业经营的,2000元以下,其中的合伙企业名义经营的, 5000元以下;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经营的, 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其他无照经营的, 20000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