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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执法公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城市绿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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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

序号

违 法 行 为

管 理 依 据

法 律 责 任

处 罚 标 准

处 罚 规 定(单位:元)

1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占用绿地500-1000元/㎡

2

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占用绿地500-1000元/㎡

3

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及其外围20米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责令停止侵害,并处罚款(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无主观故意,按损失费一倍处罚
存在主观故意但及时停止侵害,按损失费二到三倍处罚
存在主观故意但未及时停止侵害,按损失费三到五倍处罚

6

损坏绿化设施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责令停止侵害,并处罚款(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无主观故意,按损失费一倍处罚
存在主观故意但及时停止侵害,按损失费二到三倍处罚
存在主观故意但未及时停止侵害,按损失费三到五倍处罚

7

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责令停止侵害,并处罚款(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无主观故意,按损失费一倍处罚
存在主观故意但及时停止侵害,按损失费二到三倍处罚
存在主观故意但未及时停止侵害,按损失费三到五倍处罚

8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死亡的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责令停止侵害,并处罚款(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无主观故意,按损失费一倍处罚
存在主观故意但及时停止侵害,按损失费二到三倍处罚
存在主观故意但未及时停止侵害,按损失费三到五倍处罚

 

 

 

 

 

 

 

 

 

 

 

 

 

                 常州市市区绿化损失赔偿标准

种 类

规   格

砍伐或摧残死亡(元/株)

移植或损伤(元/株)




胸径3㎝以下
3-5㎝
6-10㎝
11-15㎝
16-20㎝
20㎝以上

80
120
300
450
600
每增加1㎝,增加40元

30-50
50-80
120-180
180-240
240-360
每增加1㎝,增加30元




高度50㎝以下
51-100㎝
101-150㎝
151-200㎝
201-250㎝
250㎝以上

150
300
400
500
600
每增加1㎝,增加9元

50-100
100-160
160-240
240-300
300-360
每增加1㎝,增加6元

落叶球形树木

蓬径30㎝以下
31-50㎝
51-100㎝
101-150㎝
150㎝以上

100
200
350
450
每增加1㎝,增加9元

50-80
80-120
120-180
180-270
每增加1㎝,增加6元




冠径50㎝以下
51-100㎝
101-150㎝
151-200㎝
200㎝以上

300
500
700
950
每增加1㎝,增加9元

120-180
180-280
280-380
380-570
每增加1㎝,增加13元

损 坏 类 别

单 位

赔偿标准(元)

 

 

草  坪

平方米

20-50

地皮植物

平方米

30-90

绿  篱

100-300

10-300

绿化护栏

100-300

护树架

50-100

花  台

平方米

100-300

攀折花木

1枝条

2-10

树上刻字打钉

20-50

树上搭工棚脚手架

100

树上拉钢筋

100

花木上晒物品

2-20

绿地占用

长期占用

1300元/平方米(一次性)

临时占用

2元/平方米(按日计算)

 

 

 

 

 

 

 

 

 

 

 

 

 

 

 

 

 

一、树木规格乔木按离地面高1.2米计算。
二、行道树和干道的绿化带、公园、游园内的树木、花草按上述标准的3倍计收;常绿树按落叶树标准加倍计收赔偿费;名贵树木、古树名木和有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根据其价值,确定赔偿。
三、经济树木,参照当地当年同类经济树木年产值3倍确定赔偿。
四、占用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按赔偿标准另行计算。
五、各所辖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主办: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渭河路1号      受理电话:0519-8515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