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
序号 |
违 法 行 为 |
管 理 依 据 |
法 律 责 任 |
处 罚 标 准 |
处 罚 规 定(单位:元) |
1 |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所占用绿地500-1000元/㎡ |
2 |
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 |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所占用绿地500-1000元/㎡ |
3 |
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及其外围20米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
4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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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侵害,并处罚款(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无主观故意,按损失费一倍处罚
存在主观故意但及时停止侵害,按损失费二到三倍处罚
存在主观故意但未及时停止侵害,按损失费三到五倍处罚 |
6 |
损坏绿化设施 |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侵害,并处罚款(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无主观故意,按损失费一倍处罚
存在主观故意但及时停止侵害,按损失费二到三倍处罚
存在主观故意但未及时停止侵害,按损失费三到五倍处罚 |
7 |
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侵害,并处罚款(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无主观故意,按损失费一倍处罚
存在主观故意但及时停止侵害,按损失费二到三倍处罚
存在主观故意但未及时停止侵害,按损失费三到五倍处罚 |
8 |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死亡的 |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侵害,并处罚款(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无主观故意,按损失费一倍处罚
存在主观故意但及时停止侵害,按损失费二到三倍处罚
存在主观故意但未及时停止侵害,按损失费三到五倍处罚 |
常州市市区绿化损失赔偿标准
种 类 |
规 格 |
砍伐或摧残死亡(元/株) |
移植或损伤(元/株) |
落
叶
乔
木 |
胸径3㎝以下
3-5㎝
6-10㎝
11-15㎝
16-20㎝
20㎝以上 |
80
120
300
450
600
每增加1㎝,增加40元 |
30-50
50-80
120-180
180-240
240-360
每增加1㎝,增加30元 |
落
叶
灌
木 |
高度50㎝以下
51-100㎝
101-150㎝
151-200㎝
201-250㎝
250㎝以上 |
150
300
400
500
600
每增加1㎝,增加9元 |
50-100
100-160
160-240
240-300
300-360
每增加1㎝,增加6元 |
落叶球形树木 |
蓬径30㎝以下
31-50㎝
51-100㎝
101-150㎝
150㎝以上 |
100
200
350
450
每增加1㎝,增加9元 |
50-80
80-120
120-180
180-270
每增加1㎝,增加6元 |
落
叶
花
木 |
冠径50㎝以下
51-100㎝
101-150㎝
151-200㎝
200㎝以上 |
300
500
700
950
每增加1㎝,增加9元 |
120-180
180-280
280-380
380-570
每增加1㎝,增加13元 |
种 类 |
损 坏 类 别 |
单 位 |
赔偿标准(元) |
其
他 |
草 坪 |
平方米 |
20-50 |
地皮植物 |
平方米 |
30-90 |
绿 篱 |
米 |
100-300 |
竹 |
根 |
10-300 |
绿化护栏 |
米 |
100-300 |
护树架 |
根 |
50-100 |
花 台 |
平方米 |
100-300 |
攀折花木 |
1枝条 |
2-10 |
树上刻字打钉 |
个 |
20-50 |
树上搭工棚脚手架 |
根 |
100 |
树上拉钢筋 |
株 |
100 |
花木上晒物品 |
件 |
2-20 |
绿地占用 |
长期占用 |
1300元/平方米(一次性) |
临时占用 |
2元/平方米(按日计算) |
一、树木规格乔木按离地面高1.2米计算。
二、行道树和干道的绿化带、公园、游园内的树木、花草按上述标准的3倍计收;常绿树按落叶树标准加倍计收赔偿费;名贵树木、古树名木和有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根据其价值,确定赔偿。
三、经济树木,参照当地当年同类经济树木年产值3倍确定赔偿。
四、占用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按赔偿标准另行计算。
五、各所辖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